湖南法治報訊(通訊員 張顯福 張?zhí)┰矗┙?,龍山縣社會矛盾糾紛調處中心妥善調處化解一起幼兒健康權糾紛。
2024年11月下旬,該縣某托育中心2歲幼兒囡囡在活動玩耍時跌倒致面部及嘴唇破裂受傷。經醫(yī)院檢查治療,囡囡傷口愈合后,左上唇還是產生了約0.8cm的瘢痕。囡囡的母親張某認為這道瘢痕未來可能會對囡囡造成不好的影響,現(xiàn)在亟需采取措施修復瘢痕。12月中旬,張某帶著女兒囡囡前往上海某大學醫(yī)學院附屬醫(yī)院整復外科診查,醫(yī)生建議積極預防瘢痕治療,半年后復查,再根據(jù)情況進行修復手術,需要一筆較大的費用。張某遂找托育中心要求進行賠償。雙方對于賠償金額分歧過大,無法達成一致。多次協(xié)商無果后,張某在政府網站和部分網絡社交平臺發(fā)布該案情投訴,進行網絡“維權”。
龍山縣委社會工作部聯(lián)系縣衛(wèi)健局安排人員參與協(xié)調,組織矛盾雙方前往龍山縣矛調中心進行糾紛調解。
雙方在矛調中心聯(lián)動調解辦公室開展糾紛調解,張某與托育中心代表分別表達了己方觀點。張某認為,托育中心作為全托機構,沒有盡到對幼兒的管理監(jiān)護責任,致使女兒囡囡受傷,面部嘴唇產生瘢痕,這對囡囡未來的成長、生活等方面會有一定的影響,托育中心存在過錯,理應賠償。托育中心代表認為,己方已經墊付了囡囡受傷后治療產生的一萬多元的費用,盡到了自己的賠償責任,并愿意對后繼治療產生的費用適當進行賠償,而家長要求支付的后續(xù)美容修復費用的訴求太高,且無法律依據(jù),托育中心不愿承擔賠償責任。同時,李某在網絡平臺發(fā)布案情投訴過渡“維權”,給機構經營造成了一定的影響。
調解中,因張某與托育中心雙方對訴求金額差距過大,調解無法繼續(xù)進行,調解陷入僵局。鑒于雙方均認為走訴訟程序費時費力,還是希望能夠繼續(xù)調解,盡快處理糾紛。調解工作人員捕獲雙方愿意調解這一關鍵信息,決定采取“背對背”調解方式,與雙方當事人分別溝通,通過厘清法律關系,擺事實,做思想工作,張某逐漸降低了要求賠償?shù)慕痤~,托育中心也愿意提高己方賠償?shù)念~度。雙方的訴求不斷靠攏,征得張某和托育中心代表的同意后,幾經碰頭磋商,雙方再次來到調解室。調解人員從情理法的角度協(xié)調勸說,倡導雙方互相理解,互諒互讓,最終消弭差距,合法自愿的前提下促使雙方達成了一致協(xié)議:托育中心除已墊付的一萬多元費用外,再賠償23000元后續(xù)治療費用,了結囡囡受傷一事,以后不再提其他訴求。張某收到賠償后,要主動刪除涉及托育中心的網絡言論,消除影響。
托管中心屬于法律規(guī)定的學校以外的其他教育機構,接收的學生大多為自控能力較差、自我保護能力較弱的未成年人,因此教育機構在提供教育服務的過程中,應注意加強安全管理,切實保障學生的人身安全,防止其遭受侵害。
責編:李穎
一審:曾金春
二審:伏志勇
三審:萬朝暉
來源:湖南法治報